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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司法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,而此規定已在《公司章程》中反映,監事會負責監管公司的財務事宜,并監察董事會及本公司管理人員的行為。監事會由三人組成,其中二名為股東代表,一名為公司職工代表。股東代表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,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和罷免。監事的任期為三年,可連選連任及重新委任。獲選監事不可同時兼任董事、經理或財務總監職位。監事委員會的職能和責任包括:列席董事會會議,檢查公司的財務,對公司董事、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或者《公司章程》的行為進行監督;當公司董事、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,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;核對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、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,發現疑問可以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、執業會計師幫助復審;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;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者對董事起訴;以及《公司章程》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。在任何監事會會議上提呈的決議案,必須獲三分之二或以上的監事批準方予接納。